山西正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崇武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山西正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02民初198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崇武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长凝镇西长凝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坚中,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正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程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涛,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崇武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正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晋0702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正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任根峰提供担保的奥迪牌轿车。2019年10月2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崇武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正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崇武交联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正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案外人任根峰提供担保的奥迪牌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长齐三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