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正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执复8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西正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程村。
法定代表人:张杰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浮山县天坛镇神山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连守灵。
复议申请人山西正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杰电气)不服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7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浮山县人民法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正杰电气与被执行人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浮山县住建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浮山县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浮山县住建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16680.30元。被执行人浮山县住建局对此提出执行异议。该账户为2019年6月12日经浮山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浮山县支行审核批准,浮山县住建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是为了统一管理浮山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立,账户内的资金系浮山县各小区业主交纳。
浮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浮山县住建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账户,其开立原因是为了进行浮山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账户内资金来源是浮山县各小区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账户内资金也未与异议人其他财产混同,应当认定该账户具有专属性,该账户内款项系专项维修资金,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故浮山县住建局对该账户内资金不享有自主财产权,不能视为浮山县住建局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故作出(2020)晋1027执异11号执行裁定,解除了对浮山县住建局银行账户的冻结行为。
复议申请人正杰电气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浮山县人民法院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认定“浮山县住建局对该账户内资金不享有自主财产权”,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占有即所有的原则,该款应予执行。
本院经审查查明:复议申请人正杰电气对该账户设立的经过及资金来源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账户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管理浮山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资金来源系浮山县各小区业主交纳,该账户内资金也未与浮山县住建局的其他财产混同,因此浮山县住建局只是该账户的管理者,而不应认定为该资金的所有权人。浮山县人民法院据此解除对该账户资金的查封,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正杰电气的复议申请,维持浮山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7执异1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凌山
审判员  马华明
审判员  杨 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