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正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正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判决书

(2017)晋10民终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尧都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推荐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正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程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正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6)晋1002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山西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审中提出反诉,要求被上诉人山西正杰电气工程公司支付因迟延完工给其造成的损失。对此,原审原理中也认定了如上诉人由损失,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认定,被上诉人也未提出反诉。现双方主要是围绕上诉人的损失是否产生及损失数额发生争议,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也提供了部分证据予以证明,但对其证明效力,双方意见不一。为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6)晋1002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