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02民初7406号 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湖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