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02民初7806号 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温州。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收到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0月11日向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未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