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鹏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鹏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民申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辽宁鹏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天山大街路西。
法定代表人:马兰蔚,系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辽宁鹏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辽0804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进入再审。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在工地打更合计30个月,工资9万元,放线工作12个月,工资6万,案外人孙洪生一直未给申请人工资,孙洪生给申请人出具一份15万的工资欠条。申请人认为孙洪生出具的欠条及录音证据均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事实,2021年2月7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开9000元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在依法进行追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应给付拖欠的工资,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主张均不予认可,再审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莹
审 判 员  张 悦
审 判 员  付 尧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 欣
书 记 员  王宇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