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住所地营口市暂**渤海大街**。
负责人韩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男,1962年8月4日出生,系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辽宁鹏发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天山大街路西/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金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盖州市团山办事处门漠洛村/div>
法定代表人马玉超,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鹏发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吴开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吴开明,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满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执行人马金月,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李丽萍,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马玉超,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营口博瑞环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盖州市仙人岛能源化工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大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金鼎石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曲文静,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石桥市盛达原料油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石桥市水源镇腰屯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朱丹,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刘勇,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执行人马金环,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辽08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8,427,682.00元和利息及各种诉讼费用。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营口金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盖州市××山街道办事处门漠洛村的建筑面积为3157.44平方米的房屋和面积为77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辽(2017)盖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310号]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在变卖过程中竞买人刘志刚以5,051,504.64元竞得上述拍卖资产并按规定将拍卖成交款交付法院。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辽08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营口金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盖州市××山街道办事处门漠洛村的建筑面积为3157.44平方米的房屋和面积为77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辽(2017)盖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310号]及地上附属物归买受人刘志刚所有。本院在扣除执行费52,657.52元后将4,998,847.1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均被另案设定抵押或被查封,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资产。
本院已将财产查控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8民初1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胜昌
审判员 郑 彬
审判员 崔 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