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民初381号
原告:***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清水镇清河村。
法定代表人:赵丽翠,经理。
被告:辽宁鹏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鲅鱼圈区天山大街路西。
法定代表人:马兰蔚。
被告:孙德福,男,汉族,1980年1月25日出生,现住鲅鱼圈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鹏发建设有限公司、王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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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富贵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