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0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中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辛宝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镜泊湖宾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镜泊湖。
法定代表人:郭本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镜泊湖宾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0执35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兆纯连
审判员 赵英宝
审判员 张静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