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再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毓晗,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10000号。
法定代表人:辛宝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王红霞,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审被告:王明远,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红霞、王明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7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9)黑01民申30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毓晗、被申请人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红霞、王明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哈尔滨宝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03年9月18日注册登记成立时的全部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中,出现的签有***的名字均不是其本人所签,每份材料商签字笔迹明显各不相同,非同一人所签,这些代为签名发生时没有获得***本人授权,事后没有得到***的追认,***没有做出与其他股东共同设立该公司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作为股东认缴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意思表示,该证据系伪造的。***与王明远曾是夫妻关系,王明远2016年5月份失踪,***向道里区爱建派出所报案,得知王明远已被公安部门通缉,***女儿在异地读书,***2016年8月8日向下去派出所备案并留下联系方式后,便办理原住所地前往异地赔孩子读书,并非下落不明,原审法院未采取有效措施联系***,导致***对原审并不知情,未能出庭对原审证据进行质证,系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能参加诉讼。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承担货款返还义务的诉讼请求。
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诉讼请求。***作为哈尔滨宝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的登记并未被撤销,***起诉撤销股东登记的起诉被驳回,***应当作为股东对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责任。***再审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为其单方面提交,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参与鉴定过程,且鉴定机构系对工商档案材料复印件为检材,鉴定检材不是原件,鉴定意见没有客观性。请求驳回***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系宝梁公司股东,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重审。重审中应查明***是否参与系哈尔滨宝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的案件基本事实,据实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71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善全
审判员  郭英禄
审判员  赵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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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霁阳
书记员杜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