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民申30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毓晗,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10000号。
法定代表人:辛宝刚,经理。
原审被告:王红霞,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审被告:王明远,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红霞、王明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7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善全
审判员  郭英禄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孙霁阳
书记员杜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