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民申30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毓晗,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10000号。
法定代表人:辛宝刚,经理。
原审被告:王红霞,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审被告:王明远,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国光建设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红霞、王明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7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善全
审判员 郭英禄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孙霁阳
书记员杜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