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丹东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执异6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儿子),男,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丹东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一经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作,经理。
第三人:丹东市振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春三路20-9-4号。
负责人:关世代,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东,辽宁赓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煜丹,辽宁赓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东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异议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系对自己异议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辛延世
人民陪审员  汪 丽
人民陪审员  王月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林国庆
书 记 员  潘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