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2执恢676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
被执行人:丹东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一经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作,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东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商铺进行拍卖,申请人***以二次拍卖流拍价83864.9元接受该财产,其他财产暂无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孟宪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冯金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