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城市爱阳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终1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一经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程,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凤城市爱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凤城市爱阳镇潘家村一组。
负责人:赵海津,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凤城市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蔡兴福,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翠茹,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晓春,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翠茹,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丹东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建筑)因与被上诉人凤城市爱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爱阳镇政府)、原审第三人蔡兴福、杨晓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2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案涉工程中增项185万元,并未包含在工程测绘中一审判决未支持上诉人这部分主张不当。一审法院庭审时,被上诉人曾自认案涉工程有90万元的增项。对此部分争议,双方均未提供出对方认可的证据,故案涉工程是否有增项,增项工程价款是多少,应当进行评估,故将本案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2民初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丹东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作伟
审 判 员 张 策
审 判 员 姜艳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倩倩
书 记 员 左矜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