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执恢4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委托代理人:温海波,系丹东市振兴区法研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丹东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一经街小区1号楼。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东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6日作出(2007)东民初字第021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执恢4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万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