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异1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汇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隍庙胡同。
法定代表人:赵贵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建筑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一经街小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国起,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
法定代表人:张亚龙,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丹东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一经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汇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振兴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 国 华
审 判 员 白银河审判员徐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安 妮
书 记 员 王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