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晅,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强国,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桩基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已认定广州锦嘉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颜某与地质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挂靠者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因此产生的债务被起诉时,应列挂靠者为第一被告,被挂靠企业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原审法院遗漏诉讼主体,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