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6执10308、103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莞市东城街道旗峰路**广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6451071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源路亨林大厦**(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857XP/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13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49482元及利息、受理费6542元、执行费5142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9)粤0306执10308号,对欠缴受理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6执10309号,并将两案合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9)粤0306执103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13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受理费未执行完毕,(2019)粤0306执103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