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679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8392D。
法定代表人:李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蕙雅,女,汉族,1992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岚,女,汉族,1993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女,汉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气费结清为由,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2元,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雨蒙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