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异94号
异议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蕙雅,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委托代理人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深国仲受2954号]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在异议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以下简称涉案应收账款),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作出(2020)粤0304执异845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异议人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经审查后认定,异议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增加了异议请求,而异议裁定未予审查和处理,属遗漏异议请求,裁定撤销本院(2020)粤0304执异845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经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被申请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是异议人招标引入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城中村改造等过程,已拖欠大量农民工工资。为解决上述问题,2020年5月,异议人与被申请人及项目劳务代表分别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异议人代被申请人将施工劳务费用即农民工工资从应付被申请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劳务代表,再由劳务代表向农民工发放。根据三方协议,异议人共代被申请人向劳务代表支付316万元,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前已支付125万元,剩余191万元未支付。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交请款申请、未完成竣工验收等原因,导致异议人无法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拖欠大量农民工工资。若不能及时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将带来很大负面影响。请求:1、解除对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在异议人享有的应收账款中191万元农民工工资的冻结;2、法院同意在异议人对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应付的农民工工资核实清楚后解除对农民工工资的冻结并由异议人从应付的款项中扣除后直接向农民工支付。
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已将其确定的五个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给申请人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申请人对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异议人提交的协议履行情况一览表,上述五个项目中有171万元款项已质押给申请人,异议人无权代被申请人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任何第三方。塘尾项目项下异议人应付的20万元款项已保全的情况下,异议人也不能支付给任何第三人。至于被申请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出欠薪垫付申请等。请求驳回异议人的请求。
本院查明,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6276850.95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粤0304财保6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6276850.95元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异议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协助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在异议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冻结金额以26276850.95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7日止,本案逾期未续冻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异议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诉请如前。
2020年8月31日,异议人又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解冻斐然智建应收账款中张树泽团队农民工工资的函》,主张除前述《执行异议书》中已明确的191万元农民工工资外,斐然智建还拖欠了张树泽团队的农民工工资110万元,申请增加解除斐然智建在异议人享有的应收账款110万元的冻结。对此,申请人答辩认为异议人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斐然智建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可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部门欠薪垫付方式解决。
异议人提交了三方协议等材料,其中翠岗二区项目、芳华三区项目、流塘76区项目、塘尾小区项目、怡华小区项目等五个项目三方协议约定异议人在收到被申请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付款申请并审核确认后从应付工程款中代被申请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直接向项目劳务人员负责人支付施工劳务及工程费用;三方协议履行情况一览表载明上述五个项目未付至劳务人员代表的金额分别为79万元、29万元、48万元、20万元、15万元,共计191万元。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及出质登记证明等材料,显示翠岗二区项目、芳华三区项目、流塘76区项目、怡华小区项目等四个项目应收账款已质押给申请人并办理了出质登记。异议人另提供的承诺函显示,斐然智建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异议人承诺,委托异议人代斐然智建公司支付劳务人员工资110万元,计入斐然智建承接异议人所施工的燃气工程项目进度款中,作为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本案中,保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据此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包括冻结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对异议人的到期债权即涉案应收账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异议人主张涉案应收账款中301万元属于其应代付的工人工资,要求解除冻结,但异议人并未对涉案应收账款的存在及数额提出异议,只是要求解除涉案应收账款中所包含的工人工资部分的冻结,目前本案系处于诉讼保全阶段,法院采取冻结涉案应收账款并禁止支付的方式并无不当,且涉案应收账款中包含171万元等已设立质押登记,异议人要求将已设立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解除冻结并直接支付工人工资也缺乏法律依据。至于被申请人深圳市斐然智建有限公司与异议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及工人工资的支付等问题,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月明
审判员 邢 欣
审判员 边国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蒙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