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米汤味道餐厅等供用气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78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8392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米汤味道餐厅,住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148号澳华商务大厦一层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KE5H6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生,住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148号澳华商务大厦一层10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米汤味道餐厅、***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22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22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222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