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段志中,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B座101。

法定代表人包德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工会大厦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敖志和,广东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11××××.3)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理由为: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浙江穆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并用于工程施工,并非对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侵权行为人应为浙江穆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行为地在浙江杭州,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发明专利权受到被告侵害为由提起诉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深圳,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地也在深圳。原告选择两被告的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深圳)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文全

代理审判员骆丽莉

代理审判员潘亮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唐姗(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