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7496号
原告: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B-5-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昆明市呈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986217XQ。
法定代表人:章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莉,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广福路拥金公路金河社区居委会王家场村,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盘龙区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3060363Y。
法定代表人:闫政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艳,女。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一人制普通程序。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859元,实际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另10834元退还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罗 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