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986217XQ。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B-5-3。
法定代表人:章建军。
被执行人: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77553696X4。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与珥季路交叉口小板桥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111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8401.00元及利息,执行费1676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少,我院已将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以及依法到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唐建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