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倚天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倚天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勤联亿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52号
原告佛山市倚天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梦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常玉,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勤联亿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倚天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勤联亿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倚天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佛山市倚天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