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某某租赁供应站与榆林市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1执1375-1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更大物资租赁供应站。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210国道中大加油站。
经营者:冯金炉,该供应站业主。
被执行人: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贾盘石下巷9号。
法定代表人:高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更大物资租赁供应站与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92288.6元,待债权实现时发放申请人。经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