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5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特8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欠付利息41571元,负担执行费50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马春生
审 判 员 郑 硕
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绥绥
书 记 员 吕 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