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5716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053。
法定代表人:高海彦,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506205313。。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特8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欠付利息41571元,负担执行费502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有鄂托克旗房产(银行有抵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房产,但暂时不申请处置房产,无对外投资信息,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郑硕
审判员刘庆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马绥绥
书记员吕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