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02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区劳人仲案字2019第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的伤残津贴21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1170元(含执行费17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兑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17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