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执恢401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和榆林市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区劳人仲案字(2019)第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每月支付5250元,并担负执行费29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