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25民初1213号
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西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