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口县交通运输局、林口县三道通至海林湖滨旅游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1025民初1228号
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林口县西关大街,联系方式:1335453****
法定代表人张美志。
诉讼代理人于全洲,律师。
被告林口县交通运输局,地址:黑龙江省林口县兴林大街与前进路交叉口50米外林口县人民办事服务大楼,联系方式:1881453****
法定代表人牛长胜。
被告林口县三道通至海林湖滨旅游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地址:黑龙江省林口县兴林大街与前进路交叉口50米外林口县人民办事服务大楼,联系方式:1881453****
法定代表人牛长胜。
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诉林口县交通运输局、林口县三道通至海林湖滨旅游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李生(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诉称。
被告林口县交通运输局、林口县三道通至海林湖滨旅游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