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25执7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72134169XX,住所地林口县西关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美志,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20)黑1025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25执行7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戬
审判员 马 达
审判员 时大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