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林口县太平采石场、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25民初1371号
原告:林口县太平采石场,住所林口县奎山镇太平村。
投资人:姜天亮,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林口县。
被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72134169XX,住林口县西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美志,职务:经理。
原告与林口县太平采石场与被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林口县太平采石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口县太平采石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64元,减半收取4682元,由原告林口县太平采石场负担。
审判员 李 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