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25民初846号
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72134169XX,住所地林口县西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美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山,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兆志,黑龙江珍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刘树德于2020年12月29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以疫情原因无法去监狱开庭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8元,按件收取10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静玉
人民陪审员  于殿文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