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1025民初922号
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72134169XX,住所地林口县西关大街。(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张美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山,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林口县。
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山,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的机械设备模板18#的400米,20#模板240米,40千瓦发电机一台,设备电脑控制箱一个;二、被告支付期满后至起诉前无权占有使用费28126元(冬季不计算,共计9个月,计费标准参照租赁费分成费用,每年25万元的75%为187500元,按照六个月平均算为31250元);三、违约金50000元;以上合计331250元;四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为租赁设备所有权人,将建筑用机械设备租赁给被告,被告对外转租过程中收取的利益与原告按照7.5:2.5比例分配。租期届满后被告应及时、完好归还设备。而且合同中有违约金的规定,违反合同规定的一方应承担1至5万元的违约金责任。该合同期限已于2018年4月30日届满。租期已达15个月,扣除冬季的时间,已经超期9个月未支付租赁费用,未归还租赁设备模板18#400米,20#模板240米,40千瓦发电机一台,设备电脑控制箱一个,被告自称被他人扣留。经原告追索多次被告不能归还,也未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使用设备需求,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依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归还设备并支付无权占有使用费、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设备确实有这个事,但是由于大成公司欠我们的工钱没有结算,承包费,工人费等,大成公司把欠钱给被告,被告就把东西给原告。电脑控制箱还回来了,机械设备模板18#的400米,20#模板240米,40千瓦发电机一台因欠工钱被别人扣下了,原告欠的钱,只要给钱就将设备返还给原告,否则不同意给付使用费用和设备。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为租赁设备所有权人,被告**在租赁期限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出租使用权。将建筑用机械设备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及租金结算方式:1、设备租赁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被告**若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30日内,重新签订合同。2、被告**每月保底完成8万元,年租赁任务保底完成25万元。被告对外转租过程中收取的利益与原告按照7.5:2.5比例分配。租期届满后被告应及时、完好归还设备。而且合同中有违约金的规定,违反合同规定的一方应承担1至5万元的违约金责任。该合同期限已于2018年4月30日届满。租期已达15个月,扣除冬季的时间,已经超期9个月未支付租赁费用,未归还租赁设备模板18#400米,20#模板240米,40千瓦发电机一台,设备电脑控制箱一个,被告自称被他人扣留。经原告追索多次被告不能归还,也未支付租金。另查明,发电机大约4万多元,18#模板是按吨买的,4块钱一公斤,一块大概200元,100多块,约20000元,20#模板240米60块,一块是400元,大概24000元,设备电脑箱大概4000元左右,上述设备折合人民币约88000元,原被告对上述设备的价格均认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使用设备需求,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依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归还设备并支付无权占有使用费、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为本案的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租赁公司的设备未按期返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双方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均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将设备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未及时归还租赁的设备,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租赁的设备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期满后至起诉前无权占有使用设备的费用及承担违约金的问题,因为双方未约定逾期使用设备的具体费用,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以支持,但是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请求给付违约金50000元,未超过实际损失的30%,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被告**返还租赁的设备及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返还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设备18#模板400米100块,20#模板240米60块,40千瓦发电机一台,设备电脑控制箱一个,并给付违约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如不按期返还上述设备,被告**则按双方认可的价格88000元予以赔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9元,减半收取3134.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54.50元,由被告**负担1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静 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京丽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第一审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时间:2020年10月12日下午15时00分
地点:林口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
案号:(2020)黑1025民初510号
案由:租凭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王静玉
书记员:李京丽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标牌标明的座位入座,旁听人员在旁听席就座。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山到庭。
被告:**到庭
根据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法庭秩序。
(1)不得喧哗吵闹;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未经许可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得进入审判区;
(4)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本庭开庭期间,应当关闭通讯工具,不得吸烟,要保持法庭的清洁。
(5)法庭开庭期间,一切活动统一由审判长指挥,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秩序的人,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全体人员要起立,保持肃静。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人员:全体请坐。
审判人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审:请原告说出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72134169XX,住所地林口县西关大街。(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张美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山,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请被告说明被告的单位名称及登记情况、现营业地址;同时将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说明。
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林口县运管楼****。
审判人员: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委:没有
审判人员: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人员: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20)黑1025民初922号原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王静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由书记员李京丽担任记录。
审判人员:开庭前各方当事人是否接到本院相关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
原委:接到了。
被告:接到了。
审判人员:本院已在相关的通知书中告知了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本庭不再赘述。
“现在将庭审中的权利义务再进行一次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对本案事实陈述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最后陈述的权利;有对本案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诉、反驳的权利。”
各方当事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尽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各告方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了”。
原委: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人员:“各方如果认为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权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委:不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开庭前三日接到开庭传票?
原委:是三天前接到的。
被告:是三天前接到的。
审判人员:“各方是否有到庭的证人,并申请法庭传唤?”
原告:没有
被告:有
审判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原委:宣读起诉状。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凭的机械设备模板18#的400米,20#模板240米,40千瓦发电机一台,设备电脑控制箱一个;二、被告支付期满后至起诉前无权占有使用费28.125万元(冬季不计算,共计9个月,计费标准参照租凭费分成费用,每年25万元的75%为18.75万元,按照六个月平均算为3.125万元);三、违约金五万元。以上合计金额33.125万元;四、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审判人员: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告:设备确实有这个事,但是由于大成公司欠我们的工钱没有结算,承包费,工人费等,大成公司把欠钱给我,我就把东西给他们。电脑控制箱还回来了,机械设备模板18#的400米,20#模板240米,40千瓦发电机一台被别人扣下了,原告欠我钱,只要给钱就返还给原告。我不同意给付使用费用。
审:下面被告就答辩是否还有补充及变更
被告:没有
审:原、被告是否还有新的补充
原委: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人员: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本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委: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法庭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如举不出证据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下面,先由原告就自己的请求和主张,进行当庭举证。对于所举证据,应当分别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形式及将要证明的问题。
审判人员:首先由原告方举证。
原委:证据一、机械设备租凭合同一份(已提供复印件)。
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租赁合同关系,租期至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被告年保底要完成25万元,原告方因合同有权获得25万元的75%,违约金是1万至5万的违约金,根据该合同支持原告的诉求成立。
审判人员:下面由被告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我签的,当时承包公司租凭的关系。签三年合同,没等一年合同就失效了,我没在租凭,2016年就没在租,我就用了一年。
审:由于被告对此证据没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本庭结合其他证据再予以认定。
审判人员: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委:证据二、**交付的租凭票据五张,合计为24000元(已提交复印件)。
证明:被告履行了租凭费用是24000元。
审判人员:下面由被告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没有异议。
审:由于被告对此证据没有异议,本庭予以采信。
审判人员: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委:证据三、计算租金的明细一份8张,2015年共计发生租凭费用249358.40元。(已提供复印件)
证明:在2015年发生的租金是249358.40元。
审判人员:下面由被告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有异议。我根本没有租上几个月,就不用了,我去公司拉设备,公司不让拿。我不租设备,就没有义务拿租金。
审:由于被告对证据有异议,本庭结合其他证据再予以认定。
审判人员: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委:举证完毕。
审判人员:下面由被告对你方的答辩理由或要求,进行当庭举证,提交证据前应先说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据形式及将要证明的内容。
被告:证据一、我有证人,周来虎、张吉忠两人。
审:(传证人入庭)
审:核实证人身份,请证人将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现住址等个人信息向法庭说明。
:张美志让我找人,**是工长。原委:你找了多少人证人:30多人,都归我管原委:现在
0多人工资谁开的证人:张美志开的。原委:欠钱就是欠你个人的钱吗
证人:听清了。
审:你今天主要证明什么问题。
证人:修红旗这个道,我领着干的,我就是干活的。
审:证人,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证人:不认识
审:证人,你与被告什么关系
证人:我给被告干活的。
审:各方当事人是否有发问的
原委:不发问
被告:没有
审:大成公司包的活给结算完了吗
证人:那不知道,承包给被告的活,给没给被告,那我不知道,我只给**干活。
审:证人退庭
审:原告对证人有异议吗
原委:没有异议,与本案无关。红旗修道的相关事实,不在本代理承认范围内。
审:被告对证人有异议吗
被告:也没有异议。
审:由于原告、被告对此证据没有异议,本庭予以采信。
审判人员:被告方继续举证。
被告:证据二、证人二张吉忠出庭
审:(传证人入庭)
审:核实证人身份,请证人将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现住址等个人信息向法庭说明。
证人:张吉忠,男,汉族,1948年11月19日,无固定职业,住林口县古城镇乌斯浑村委会。
审:证人,你有如实做证的义务,但要是做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证人:听清了。
审:你和被告什么关系
证人:没有关系,就是给他干活的。
审:你今天主要证明什么问题。
证人:红旗修道,**包的工程,我找的人给他干活,开资都从我这里要钱,我的钱**没给我工钱,我从张美志要钱,张美志不给,说跟**算账,到现在钱也没给。管他们要一年年相互推诿。
审:各方当事人是否有发问的
原委:证人,说大成公司聘用你当什么
证人:张美志让我找人,**是工长,
原委:你找了多少人
证人:30多人,都归我管
原委:现在30多人工资谁开的
证人:张美志开的,
原委:欠钱就是欠你个人的钱吗
证人:工资
原委:张美志说**有钱在公司,张美志说这个事是哪年。
证人:2002年。
被告:张美志欠咱们钱吗?欠多少钱
证人:我也不知道具体多少钱,我不管账,张美志他俩算完了,就给我钱。大成公司欠我钱。
审: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发问
原委: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
审:证人退庭。
审:原告对证人有异议吗
原委:没有异议,与本案无关。红旗修道的相关事实,不在本代理承认范围内。
审:被告对证人有异议吗
被告:没有异议。钱给我,我就把设备返还给他们。
审:由于原告、被告对此证据没有异议,本庭予以采信。
审判人员:被告方继续举证。
被告:举证完毕。
审:原被告是否还有补充?
原委:没有。
被告:没有。
审: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审:原告,你提供的证据三,不光是返还设备。
原委:有些是还回来了,剩下的还没有
审:原告,这几样东西现在价值多少钱
原委:发电机大概4万多,模板是按吨买的,4块钱一公斤,一块大概200元,100多块,20#模板240米60块,一块是400元,大概24000元,设备电脑箱大概4000元左右。
审:**对模板的价格有异议吗,对发电机有异议吗?
被委:没有异议。
审判人员:法庭调查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一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应围绕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辩论应围绕本案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辩论。对于本院已经确认的事实,双方不再发表辩论意见。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语言要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辩论要按顺序进行。
审判人员: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委: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人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人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原委:原告对第一项诉求返还原物,根据被告的答辩,返还原物不可能了,发电机跟电脑箱都可以折价处理,如果不能返还原物,**赔付原告20000元。电脑箱按2000元赔付,20#每块赔付400元。18#模板每块200元。
审判人员:**对事实认可吗
被告:给不了东西,认可这个价格赔偿。但是他必须先给我钱。
审判人员:当事人对辩论意见是否还有补充?
原委: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人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委: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人员: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人员: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不同意。
审:由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本庭不予调解。
审判人员:现在宣布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请各方当事人退庭后到书记员处阅笔录签字。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