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石场与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25民初793号 原告:******石场,住所地***奎山乡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MA19E5L3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口镇西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72134169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场与被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石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倞佶 、二○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