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25民初793号
原告:******石场,住所地***奎山乡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MA19E5L3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口镇西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72134169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场与被告牡丹江市大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石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倞佶
、二○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