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执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059120920H。
负责人:杨晓峰。
被执行人:冷湖俄北钾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10557014F。
法定代表人:徐勇。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冯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92820P。
法定代表人:李循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宁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24570U。
法定代表人:冯凯。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冷湖俄北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冯娟、西宁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青0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冷湖俄北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冯娟、西宁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被执行人冷湖俄北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冯娟、西宁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青0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文忠
审判员 赵永胜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佳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