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821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 申请执行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8民终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381425.1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被执行人。 二、2023年9月27日、10月31日、12月5日、12月27日、12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经协助单位反馈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已按申请标的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线下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执行员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约谈申请人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