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7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
一审第三人:青海环青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迎宾大道22号G3幢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永臻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23号10幢33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青海环青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永臻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8民终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