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7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 一审第三人:青海环青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迎宾大道22号G3幢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永臻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23号10幢33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青海环青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永臻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8民终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海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