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0308行审283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
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006939513773。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延芳路98号办公楼四楼、五楼,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8356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9年5月5日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深交罚决
第Z0094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5月9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
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水
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存在“挖掘城市
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
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
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
的深交罚决第Z0094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久莉
审判员*欣怡
审判员张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