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3民初10937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延芳路98号办公楼四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8356D。
负责人:*国民。
第三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8392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立案后,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3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