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3执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26日生,住庆云县。
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23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北站营业所的账户(账号:62×××60)存款514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榕桓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