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23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腾飞金融机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本院在执行(2016)鲁142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山东腾飞金融机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3执45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瑞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