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3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26日生,住庆云县。
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23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14×××58CNY0)存款514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