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423民初1203号
原告: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金融机具工业园礼品市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敬,女,汉族,1985年1月10日出生,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住庆云县,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28日生,住,住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div>
原告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421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42180元.约定于2018年12月26日还清,现欠款已超过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找种种借口推托不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原告提交证据:由被告**签署的两张借据,一张是2018年7月1日借据41880元,第二张是2018年7月23日欠货款300元。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先后于2018年7月1日从原告处购买货物,货款为41880元;于2018年7月23日购买货物,货款为300元。被告给原告写下借据和欠款条,并注明2月以后按银行小额贷款利息计算。并写上自己的手机号和身份证号。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提走货物给原告写下借据和欠款条。原告完成货物的交接,被告应按约定给付货款,并按被告自己注明的日期和方式给付原告利息。原告主张从2018年9月1日以后按4218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货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42180元及利息(以4218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到货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