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皓泽物流有限公司、郑耀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05民初2355号
原告: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金融机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荣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利敏,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皓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郑辛村西150米。
法定代表人:王有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新,系公司职工,现住临淄区。
被告:郑耀庆,男,1965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第三人:庆云县顺通配货站,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常家镇常家村。
经营者:王雪琴,女,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德州市庆云县。
原告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诉被告淄博皓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泽公司)、郑耀庆、第三人庆云县顺通配货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利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皓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耀庆、第三人庆云县顺通配货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运费8000元;3.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734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1日,原告通过第三人庆云县顺通配货站介绍,与被告皓泽公司及该公司司机郑耀庆订立货物运输协议,约定将61方纸抽交由被告运输公司的郑耀庆进行运送。2018年9月11日由滨州装货,2018年9月14日运至甘肃皋兰卸货,运费6000元,货到卸货后转账至被告银行账户内。后郑耀庆私自扣留货物,要求原告立即支付运费8000元以及仓储费500元。原告向被告郑耀庆支付8500元后,被告郑耀庆仍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多次赴淄博协商无果,另行委托物流公司运送,并另行支付了运输费用。被告皓泽公司用人不当,管理失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形成诉讼。
被告皓泽公司辩称,我公司和原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没有收到任何款项,我公司对该事情不知道。
被告郑耀庆未作答辩。
第三人庆云县顺通配货站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顺通空车配货中心货物运输协议书一份、庆云县顺通配货站的负责人王雪琴与被告郑耀庆的微信聊天截图一份,拟证明2018年9月11日,在第三人庆云县顺通配货站的协调下,原告与被告皓泽公司、被告郑耀庆达成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皓泽公司、被告郑耀庆承运原告的61方纸抽,于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4日,由滨州运至皋兰,全程运费6000元。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按卸货地址,按期完整无缺运到和办理交接货物手续,否则造成的损失各负其责。被告郑耀庆装货后私自将货物运至自己家附近,要求原告立即支付运费,否则不让原告见到货物,原告报警仍协商未果,被告构成违约。被告皓泽公司主张协议是庆云县顺通配货站的协议,是单方协议,被告公司不知道该协议。微信截图中的行车证复印件是被告公司的车,是郑耀庆挂靠在本公司的。因配货协议为单方出具,无被告方签字或盖章,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对微信截图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部分真实情况,故本院认定该证据为有效证据;2.原告公司人员胡静与郑耀庆的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郑耀庆用鲁C×××××号车辆装货后,其自称与供货厂家在装货中存在争议,其将货物拉至家附近,要求供货厂家赔偿损失,才肯将货物交出,聊天记录中郑耀庆曾发过其已经将货物装车的照片。被告皓泽公司质证称,该证据看不出是被告公司的车辆,没有显示日期。经向郑耀庆查证,配货车辆约定13号到庆云县装货,到庆云县后又去无棣装货,后又要去滨州装货,五点多装上货后,原告方要求收货方打货款发车,收货方不打款原告方不让发车,造成车辆停运几天。聊天记录只证明郑耀庆给原告拉货配货,不一定是鲁C×××××号车,皓泽公司和郑耀庆、原告没有签订过任何运输协议,原告给郑耀庆打款,是原告公司和郑耀庆私下的事情。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认定该证据为有效证据;3.银行汇款凭证二份,拟证明在被告郑耀庆的胁迫下,原告无奈按照郑耀庆的要求将运费增加至8000元并予以支付,另原告被胁迫支付了仓储费500元;4.五颗星物流托运单二份,拟证明由于被告违约,原告只能另行委托物流公司运送涉案货物至兰州皋兰,并为此支付运费8840元;5.原告与冯秀山的购销合同一份,拟证明冯秀山购买原告的涉案货物,约定2018年9月18日交货,第五条约定原告不能如期交货,应向冯秀山偿付延期违约金,按货物总金额的千分之四每日计算,该违约损失是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应由被告进行赔偿;6.律师代理费发票一份,拟证明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进行起诉,为此支付律师费4000元,该费用系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提交的3-6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与公司无关。因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定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被告皓泽公司提交挂靠协议一份,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主张该证据是复印件,无法证实郑耀庆签名的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该车挂靠被告皓泽公司,其对自有车辆管理不当,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该证据系复印件,故本院不予采信。
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经过质证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9月10日,第三人庆云县顺通配货站与被告郑耀庆联系,由郑耀庆运输纸抽61方,自滨州运送至兰州皋兰,运费6000元,协议达成后,第三人将郑耀庆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及电话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工作人员。随后被告郑耀庆按原告工作人员指示驾车前往庆云、无棣装货,后到滨州装货。因装货过程中,供货商与原告有纠纷,拖延至9月15日滨州的货物仍未装车,被告郑耀庆遂驾车返回淄博,并告知原告工作人员,因耽误车上其他客户的货物送达,被告赔偿他人损失,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然后拉走货物。2018年10月6日,原告向被告转款8500元,并于当日从郑耀庆处拉走货物。
本院认为,被告郑耀庆给原告运输货物,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已就运输达成协议并开始履行,故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解除运输合同,因该合同已实际不能履行,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郑耀庆给原告运输纸抽,原告应提供便利保证其装货,因原告与其供货商原因,导致未能按时装车,不应由承运方承担责任。因未能按时装货,导致被告郑耀庆其他货物逾期送达,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8500元,原告支付8500元后拉走货物,该款并非运费,原告主张返还运费8000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7340元,因货物未能运输的责任不在被告郑耀庆,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皓泽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耀庆之间的运输合同;
二、驳回原告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边国庆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宏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