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庆云县/div>
原告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6日被告***欠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于2017年3月26日还清,现借款已超过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找种种借口推托不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原告提交欠条一张。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当场支付。被告给原告写下借条,约定2017年3月26日还清。被告超过还款日期,未偿还借款。在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10000元,尚欠原告50000元。原告提供借条一张。
本院认为,原告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将借款足额借给被告,被告没有按约定日期偿还全部借款,被告偿还10000元,尚欠5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腾飞金融科技有限公司5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