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02民初4156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黄韵、郭泽(实习),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市政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21699063X7),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泉办事处官坝社区12社。
法定代表人:杨庆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昭通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76.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森泓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孝琼
书 记 员 宋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