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兴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2民初4558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兴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务内环**楼****30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3444117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7833059H。
法定代表人:姜乐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松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兴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